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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起,第 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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