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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52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文雄林靜芬張恩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及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銀元100元、200元、300元,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規定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當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另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

三、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3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罪 名│加重竊盜 │持有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拘役50日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 │ │項 │├────────┼─────────────┼─────────────┤│犯 罪 日 期│94年12月14日至94年12月15 │94年2月2日 ││ │日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2106號 │彰化地檢94年偵字第4766號 ││年度及案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 號│95年上易字第647號 │94年簡字第155號 ││ ├────┼─────────────┼─────────────┤│ │判決日期│95年8月17日 │94年9月13日 │├───┼────┼─────────────┼─────────────┤│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判 決├────┼─────────────┼─────────────┤│ │案 號│95年上易字第647號 │94年簡字第155號 ││ ├────┼─────────────┼─────────────┤│ │確定日期│95年8月17日 │94年10月7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9月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公權期間 │ │日 │├────────┼─────────────┼─────────────┤│附 註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張 恩 賜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5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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