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0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編號 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 2、3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2787號㈤解釋)併此敘明。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 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懲治盜匪條例 │竊盜 │搶奪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3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 │ │ │ ├──────┼────────────┼────────────┼───────────┤ │ 所犯法條 │91年 1月30日公佈廢止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5條第1項 │ │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 │ │ │ │1款 │ │ │ ├──────┼────────────┼────────────┼───────────┤ │ 犯罪日期 │89年2月29日、89年3月 8日│89年2月28日、89年3月10日│89年3月18日 │ │ │89年3月13日、89年3月16日│89年3月16日 │ │ │ │89年3月17日、89年3月20日│ │ │ │ │89年3月23日、89年3月24日│ │ │ │ │89年3月25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89年偵字第2397號 │89年偵字第2397號 │89年偵字第2397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90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90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90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0年4月3日 │90年4月3日 │90年4月3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90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90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90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 │決├────┼────────────┼────────────┼───────────┤ │ │確定日期│90年4月26日 │90年4月3日 │90年4月2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第3條第1項17款 │第2條第1項3款 │第2條第1項3款 │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不予減刑 │6月 │6月 │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 │附註 │編號1、2、3數罪併罰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