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9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3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二級毒品施用 │ │一級毒品施用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犯罪日期 │ 93.12.07 │ 93.10.12 │ 93.12.07 │ │├──────┼────────┼────────┼────────┼────────┤│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3年毒偵│彰化地檢93年偵緝│彰化地檢93年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2592號 │字第470號 │字第2579號 │ │├─┬────┼────────┼────────┼────────┼────────┤│最│法院 │ 彰化地院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事│案號 │93年易字第884號 │94上易426號 │94年上訴第413號 │ ││實├────┼────────┼────────┼────────┼────────┤│審│判決日期│ 94.01.10 │ 94.04.26 │ 94.09.07 │ │├─┼────┼────────┼────────┼────────┼────────┤│確│法院 │ 彰化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 ├────┼────────┼────────┼────────┼────────┤│定│案號 │93年度易字第884 │94年上易426號 │94年上訴字第413 │ ││ │ │號 │ │號 │ ││判├────┼────────┼────────┼────────┼────────┤│ │判決確定│ 94.04.19 │ 94.04.26 │ 94.09.26 │ ││決│日期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0條第2項 │第1、2、3、4款 │第10條第1項 │ │├──────┼────────┼────────┼────────┼────────┤│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刑條例 │款 │ │款 │ │├──────┼────────┼────────┼────────┼────────┤│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4月又15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7月 │ ││拘役或罰金額│日 │ │ │ ││或或褫奪公權│ │ │ │ ││期間 │ │ │ │ │├──────┼────────┴────────┼────────┼────────┤│備註 │編號1、2、3三罪係數罪併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