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2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另附表編號三、四、六與附表編號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間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按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以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三、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編號一、二」與附表「編號三、四、五、六」之犯罪所處之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品│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用│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品││ │ │麻醉藥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 │├────────┼──────────┼──────────┼──────────┤│ 犯罪日期 │82年09月30日起至 │82年09月30日起至 │81年04月09日起至 ││ │82年10月12日止 │82年10月12日止 │82年01月20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及 案 號│82年投偵字第4013號 │82年投偵字第4013號 │81年投偵字第1459號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 案 號 │83年上訴字第3575號 │83年上訴字第3575號 │82年上訴字第828號 ││實├──────┼──────────┼──────────┼──────────┤│審│ 判決日期 │84年05月25日 │84年05月25日 │82年08月11日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 案 號 │83年上訴字第3575號 │83年上訴字第3575號 │82年上訴字第82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84年05月25日 │84年05月25日 │82年08月11日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 │第9條第1項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第9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備註 │編號一、二合併定應執│編號一、二合併定應執│編號三、四、五、六合││ │行刑 │行刑 │併定應執行刑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用│肅清煙毒條例販賣毒品│違反藥事法 ││ │麻醉藥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6月 │├────────┼──────────┼──────────┼──────────┤│ 犯罪日期 │79年11月間某日起至 │82年01月09日 │82年01月08日 ││ │82年01月20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及 案 號│81年投偵字第1459號 │82年投偵字第327號 │82年投偵字第327號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 案 號 │82年上訴字第828號 │82年上訴字第3037號 │82年上訴字第3037號 ││實├──────┼──────────┼──────────┼──────────┤│審│ 判決日期 │82年08月11日 │82年09月29日 │82年09月29日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 案 號 │82年上訴字第828號 │82年上訴字第3037號 │82年上訴字第303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82年08月11日 │82年09月29日 │82年11月06日 │├─┴──────┼──────────┼──────────┼──────────┤│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藥事法 ││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第5條第1項 │第83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規定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1月 │ │有期徒刑3月 │├────────┼──────────┼──────────┼──────────┤│備註 │編號三、四、五、六合│編號三、四、五、六合│編號三、四、五、六合││ │併定應執行刑 │併定應執行刑 │併定應執行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