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 51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搶奪罪,雖係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舉之罪,惟經宣告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罪 名│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 │ │施用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項 │├────────┼────────────┼────────────┤│犯 罪 日 期│93.12.25 │93.12.23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及案號 │年偵字第4337號 │年毒偵字第127號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事實審├────┼────────────┼────────────┤│ │案 號│94年上訴字第881號 │94年上訴字第920號 ││ ├────┼────────────┼────────────┤│ │判決日期│94.06.07 │94.06.07 │├───┼────┼────────────┼────────────┤│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判 決├────┼────────────┼────────────┤│ │案 號│94年上訴字第881號 │94年上訴字第920號 ││ ├────┼────────────┼────────────┤│ │確定日期│94.06.23 │94.06.27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 │ │├────────┼────────────┼────────────┤│附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