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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92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洪耀宗陳欣安江德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9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6樓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3691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吳昌棋)因於民國94 年4月底某日起至同年5月17日止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870號等;另該案經本院判決後,受刑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上訴不合法,而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04號判決附卷可參)。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所犯為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江 德 千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92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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