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 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2787號㈤解釋)併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一級毒│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二級毒│ │ │品施用 │品施用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2項 │ ├──────┼───────────┼───────────┤ │ 犯罪日期 │93年10月下旬某日至 │93年10月下旬某日至 │ │ │93年11月1日 │93年11月1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93年毒偵字第4390號 │93年偵字第4390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94年度上訴字第764號 │94年度上訴字第764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4年6月23日 │94年6月23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94年度上訴字第764號 │94年度上訴字第764號 │ │決│ │ │ │ │ ├────┼───────────┼───────────┤ │ │確定日期│94年6月23日 │94年6月23日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3款 │第2條第1項3款 │ │九十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刑期之│有期徒刑5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 │ │期間 │ │ │ │ │ │ │ ├──────┼───────────┼───────────┤ │附註 │ │ │ └──────┴───────────┴───────────┘ ┌──────┬───────────┐ │ 編 號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一級毒│ │ │品轉讓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8條 │ │ │第1項 │ ├──────┼───────────┤ │ 犯罪日期 │93年11月1日 │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93年毒偵字第3800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94年度上訴字第834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4年5月19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4年度台上字第4355號 │ │決│ │ │ │ ├────┼───────────┤ │ │確定日期│94年8月11日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3款 │ │九十六年罪犯│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刑期之│有期徒刑7月 │ │期間 │ │ │ │ │ ├──────┼───────────┤ │附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