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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21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筱珮趙春碧許旭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22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九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八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雖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理由略載:教育與大自然共處,與宇宙究竟是什麼等等有相連等語,揆諸前揭說明,其所提上訴書狀顯未敘述具體理由;再本院復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書狀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自不合法定上訴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許 旭 聖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21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