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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56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王增瑜廖柏基蔡紹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5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他案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現他案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號中華民國96年 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2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乙○○二人均係於民國(下同)96年2月16日在臺灣南投看守所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皆竟遲至同月2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之規定,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蔡 紹 良

書記官 巫 丞 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560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