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45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4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宇○○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
979號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32號、第233號、第234號、第235
號、第236號、第237號;96年度偵字第3829號、第3945號、4174
號、4349號,併辦追加起訴案號:同署96年度偵字第5403、511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主文欄所示之刑,各減刑為如【附表二】宣告刑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扣案機車鑰匙貳支沒收之。
事實
一、宇○○(綽號「了然」)前因毒品案件經判刑1年2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613號判決),民國(下同)91年7月29日假釋出監後,因假釋期內再犯脫逃(臺灣雲林地方地院92年度易字第336號判刑4月)、詐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36號判刑7月)、偽造文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51號判刑1年2月)、違反電信法(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9號判刑6月)、竊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243號判刑1年8月)等罪,定應執行刑3年8月,合併上述假釋殘刑5月25日,92年6月19日入監執行,95年8月31日再度假釋出監,應於96年4月20日假釋期滿(本案不構成累犯)。宇○○假釋出監後,不思正當工作,又染上施用毒品惡習,為維持生活所需及供己購買毒品施用,遂養成以竊盜、詐欺等方式不法取得財物之犯罪習慣,分別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編號1-31)、故買贓物(編號32)、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編號33),而為下列犯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方式 │犯罪所得│
├──┼────┼─────┼───┼───────────┼────┤
│ 1 │95年10月│彰化縣員林│戊○○│宇○○見車牌號碼FU8─ │FU8─806│
│ │下旬某日│鎮員林火車│(車主│806 號重機車鑰匙未拔下│號重機車│
│ │上午9時 │站旁 │為建成│,即發動電門將機車騎走│ │
│ │許 │ │汽車材│而竊取之,得手後供己代│ │
│ │ │ │料行)│步之用。待油料耗盡,即│ │
│ │ │ │ │將機車推入排水溝內,95│ │
│ │ │ │ │年11 月16日17時,為警 │ │
│ │ │ │ │方在田中鎮八堡圳中尋獲│ │
│ │ │ │ │。 │ │
├──┼────┼─────┼───┼───────────┼────┤
│ 2 │96年2月2│彰化縣員林│卯○○│宇○○以自備之鑰匙1支 │IWE─ │
│ │日上午9 │鎮○○路2 │保管(│,趁四下無人之際,發動│478號 │
│ │時許 │段12號員東│車主為│車牌號碼IWE─478號重機│重機車 │
│ │ │國小內 │員東國│車電門而竊取之,得手供│ │
│ │ │ │小) │己代步之用。 │ │
├──┼────┼─────┼───┼───────────┼────┤
│ 3 │96年2月1│彰化縣員林│甲○○│宇○○以自備之鑰匙1支 │EYC─ │
│ │7日晚間9│鎮○○街 │ │,趁四下無人之際,發動│770號輕 │
│ │時許 │159號前 │ │車牌號碼EYC─770號輕機│機車 │
│ │ │ │ │車電門而竊取之,得手供│ │
│ │ │ │ │己代步之用。 │ │
├──┼────┼─────┼───┼───────────┼────┤
│ 4 │96年2月1│彰化縣北斗│黃莊秀│宇○○見車牌號碼KPX─ │KPX─ │
│ │5日下午3│鎮南星醫院│英(車│948 號重機車未上鎖,且│948號 │
│ │時50分許│旁 │主為黃│電門呈開啟之狀態,即發│重機車 │
│ │ │ │啟桓)│動電門將機車騎走而竊取│ │
│ │ │ │ │之,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 │
│ │ │ │ │。 │ │
├──┼────┼─────┼───┼───────────┼────┤
│ 5 │96年1月2│彰化縣員林│黃○○│宇○○以自備之鑰匙1支 │KWE─ │
│ │9日下午4│鎮○○路1 │(車主│,趁四下無人之際,發動│531 號 │
│ │時許 │段685號旁 │為林瓊│車牌號碼KWE─531號重機│重機車 │
│ │ │ │芬) │車電門而竊取之,得手供│ │
│ │ │ │ │己代步之用(鑰匙未扣案│ │
│ │ │ │ │)。待油箱內汽油耗盡時│ │
│ │ │ │ │,將機車丟棄於員林鎮火│ │
│ │ │ │ │車站附近附近道路邊。 │ │
├──┼────┼─────┼───┼───────────┼────┤
│ 6 │96年2月1│彰化縣永 │丁○○│宇○○先向丁○○佯稱係│皮包一個│
│ │9日上午1│靖鄉港西 │ │村里幹事,可代辦購買電│(內有現│
│ │1時許 │村永社路 │ │動車之補助,而向丁○○│金新臺幣│
│ │ │278號 │ │借款。惟丁○○取出小皮│〈下同〉│
│ │ │ │ │包後又後悔,宇○○見周│1700元、│
│ │ │ │ │繼武有意將皮包放回口袋│身份證、│
│ │ │ │ │,即趁丁○○不備之際,│榮民證及│
│ │ │ │ │下手搶奪皮包後隨即逃逸│健保卡各│
│ │ │ │ │。 │1張等物 │
│ │ │ │ │ │)。 │
├──┼────┼─────┼───┼───────────┼────┤
│ 7 │95年10月│彰化縣社頭│C○○│宇○○騎乘上述行竊得來│1000元 │
│ │18日上午│鄉平和村鴻│ │之FU8-806重機車,前往 │ │
│ │8時30分 │門巷17號 │ │C○○住處,佯稱係新就│ │
│ │許 │ │ │任之村里幹事,可代為辦│ │
│ │ │ │ │理生活補助;因車輛故障│ │
│ │ │ │ │欠修理費用,可否先借款│ │
│ │ │ │ │,隔日即會歸還等語,使│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借│ │
│ │ │ │ │款。 │ │
├──┼────┼─────┼───┼───────────┼────┤
│ 8 │95年10月│彰化縣田中│江陳原│宇○○佯稱係新就任之村│2000元 │
│ │下旬某日│鎮平和里太│因 │里幹事,要訪問家中生活│ │
│ │18時許 │平路101號 │ │狀況;因車輛故障欠修理│ │
│ │ │ │ │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 │
│ │ │ │ │即會歸還等語,使江陳原│ │
│ │ │ │ │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
├──┼────┼─────┼───┼───────────┼────┤
│ 9 │95年11月│南投縣名間│己○○│宇○○佯稱係新報到之員│2000元 │
│ │間某日下│鄉竹圍村竹│ │警,因車輛故障欠修理費│ │
│ │午17時許│圍巷31之1 │ │用,可否先借款,領錢後│ │
│ │ │號 │ │即會歸還等語,使己○○│ │
│ │ │ │ │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 │
├──┼────┼─────┼───┼───────────┼────┤
│10 │95年11月│南投縣名間│玄○ │宇○○佯稱係外勞仲介公│1000元 │
│ │間某日下│鄉竹圍村出│ │司人員,要訪查家中外勞│ │
│ │午17時許│林虎路2段 │ │狀況;因車輛故障欠修理│ │
│ │ │325巷35號 │ │費用,可否先借款,領錢│ │
│ │ │號 │ │後即會歸還等語,使玄○│ │
│ │ │ │ │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 │
├──┼────┼─────┼───┼───────────┼────┤
│ 11 │95年11月│彰化縣田中│丑○○│宇○○佯稱係新就任之村│2000元 │
│ │中旬某日│鎮大崙里大│ │里幹事,要訪問家中生活│ │
│ │下午12時│安路3段418│ │狀況;因車輛故障欠修理│ │
│ │許 │巷171號 │ │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 │
│ │ │ │ │即會歸還等語,使丑○○│ │
│ │ │ │ │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 │
├──┼────┼─────┼───┼───────────┼────┤
│ 12 │95年11月│彰化縣田中│D○○│宇○○佯稱係社會局人員│1200元 │
│ │13日晚間│鎮○○路1 │ │,可代向社會局申請就學│ │
│ │7時許 │段286號 │ │補助;因車輛故障欠修理│ │
│ │ │ │ │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 │
│ │ │ │ │就會歸還等語,使D○○│ │
│ │ │ │ │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 │
├──┼────┼─────┼───┼───────────┼────┤
│ 13 │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寅○○│宇○○佯稱係田中基金會│2500元 │
│ │24日下午│鎮○○路92│ │人員,可代為申請貧寒補│ │
│ │5時許 │巷2號 │ │助;因車輛故障欠修理費│ │
│ │ │ │ │,可否先借款,隔幾天就│ │
│ │ │ │ │會歸還等語,使寅○○陷│ │
│ │ │ │ │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 │
├──┼────┼─────┼───┼───────────┼────┤
│14 │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巳○ │宇○○佯稱係新就任之村│2000元 │
│ │10日下午│鎮○○路38│ │里幹事,可代為辦理殘障│ │
│ │1時許 │0巷11號 │ │補助;因車輛故障欠修理│ │
│ │ │ │ │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 │
│ │ │ │ │即會歸還等語,使巳○陷│ │
│ │ │ │ │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 │
├──┼────┼─────┼───┼───────────┼────┤
│15 │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B○○│宇○○佯稱係新就任之村│2000元 │
│ │中旬某日│鎮○○路1 │ │里幹事,要訪問家中生活│ │
│ │下午3時 │段220巷143│ │狀況;因車輛故障欠修理│ │
│ │許 │號 │ │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 │
│ │ │ │ │即會歸還等語,使B○○│ │
│ │ │ │ │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 │
├──┼────┼─────┼───┼───────────┼────┤
│16 │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陳周月│宇○○佯稱係新就任之村│400元 │
│ │14日或15│鎮○○路3 │英 │里幹事,要訪問家中生活│ │
│ │日下午2 │段570巷131│ │狀況;因車輛故障欠修理│ │
│ │時許 │號 │ │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 │
│ │ │ │ │即會歸還等語,使陳周月│ │
│ │ │ │ │英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
├──┼────┼─────┼───┼───────────┼────┤
│17 │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F○ │宇○○佯稱係新就任之村│3000元 │
│ │中旬某日│鎮龍潭里大│ │里幹事,要訪問家中生活│ │
│ │下午4時 │社路1段222│ │狀況;因車輛故障欠修理│ │
│ │ │號 │ │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 │
│ │ │ │ │即會歸還等語,使F○陷│ │
│ │ │ │ │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 │
├──┼────┼─────┼───┼───────────┼────┤
│18 │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申○○│宇○○佯稱係新就任之村│1000元 │
│ │15日或16│鎮復興里山│ │里幹事,要訪問家中生活│ │
│ │日下午5 │腳路3段570│ │狀況;因車輛故障欠修理│ │
│ │時許 │巷121弄22 │ │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 │
│ │ │號 │ │即會歸還等語,使申○○│ │
│ │ │ │ │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 │
├──┼────┼─────┼───┼───────────┼────┤
│ 19 │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午○○│宇○○佯稱係新就任之村│2000元 │
│ │22日下午│鎮○○路2 │ │里幹事,要訪問家中生活│ │
│ │6時許 │段422號 │ │狀況;因車輛故障欠修理│ │
│ │ │ │ │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 │
│ │ │ │ │即會歸還等語,使午○○│ │
│ │ │ │ │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 │
├──┼────┼─────┼───┼───────────┼────┤
│ 20 │95年12月│彰化縣二水│E○ │宇○○佯稱係新就任之村│1000元 │
│ │30日下午│鄉復興村員│ │里幹事,要訪問家中生活│ │
│ │4時許 │集路530號 │ │狀況;因車輛故障欠修理│ │
│ │ │ │ │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 │
│ │ │ │ │即會歸還等語,使E○陷│ │
│ │ │ │ │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 │
├──┼────┼─────┼───┼───────────┼────┤
│ │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戌○○│宇○○佯稱係新就任之村│200元 │
│ 21 │某日下午│鎮○○路2 │ │里幹事,要訪問家中生活│ │
│ │6時許 │段427巷8號│ │狀況;因車輛故障欠修理│ │
│ │ │ │ │費用,可否先借款,隔天│ │
│ │ │ │ │即會歸還等語,使戌○○│ │
│ │ │ │ │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 │
├──┼────┼─────┼───┼───────────┼────┤
│ │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地○○│宇○○佯稱係金慈會人員│400元 │
│ 22 │24日中午│鎮○○路2 │ │,可代為辦理低收入戶補│ │
│ │12時許 │段484巷35 │ │助;因欠修理費用,可否│ │
│ │ │弄5號 │ │先借款,隔天即會歸還等│ │
│ │ │ │ │語,使地○○陷於錯誤而│ │
│ │ │ │ │交付借款。 │ │
├──┼────┼─────┼───┼───────────┼────┤
│ │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癸○○│宇○○佯稱係田中鎮公所│2000元 │
│ 23 │底某日下│鎮大崙里興│ │新派人員;因車輛故障欠│ │
│ │午2時許 │酪路2段438│ │修理費用,可否先借款,│ │
│ │ │巷182號 │ │隔日即會歸還等語,使張│ │
│ │ │ │ │陳琨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
│ │ │ │ │。 │ │
├──┼────┼─────┼───┼───────────┼────┤
│ │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亥○○│宇○○佯稱係新就任之村│1100元 │
│ 24 │中旬某日│鎮三光里民│ │里幹事,可代為辦理生活│ │
│ │8時許 │光路1段392│ │補助;因車輛故障欠修理│ │
│ │ │巷197號 │ │費用,可否先借款,日後│ │
│ │ │ │ │即會歸還等語,使亥○○│ │
│ │ │ │ │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 │
├──┼────┼─────┼───┼───────────┼────┤
│ 25 │95年12月│彰化縣田中│天○○│宇○○佯稱係新就任之勤│3000元 │
│ │中旬某日│鎮三光里民│ │區警員,因車輛故障欠修│ │
│ │下午5時 │光路1段293│ │理費用,可否先借款日後│ │
│ │許 │巷68號 │ │即會歸還等語,使天○○│ │
│ │ │ │ │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 │
├──┼────┼─────┼───┼───────────┼────┤
│ 26 │96年1月2│彰化縣永靖│壬○○│宇○○佯稱伊係新就任之│2500元 │
│ │2日下午2│鄉永興號九│ │村里幹事,可代為辦理中│ │
│ │時許 │分路307巷2│ │低收入戶補助;因車輛故│ │
│ │ │號 │ │障欠修理費用,可否先借│ │
│ │ │ │ │款,隔天即會歸還等語,│ │
│ │ │ │ │使壬○○陷於錯誤而交付│ │
│ │ │ │ │借款。 │ │
├──┼────┼─────┼───┼───────────┼────┤
│ 27 │ 96年1月│彰化縣永靖│A○○│宇○○佯稱伊係新就任之│300 元 │
│ │下旬某日│鄉永興村永│ │村里幹事,可代為辦理中│ │
│ │上午11時│欲路56巷49│ │低收入戶補助;因車輛故│ │
│ │ │號 │ │障欠修理費用,可否先借│ │
│ │ │ │ │款,隔天即會歸還等語,│ │
│ │ │ │ │使A○○陷於錯誤而交付│ │
│ │ │ │ │借款。 │ │
├──┼────┼─────┼───┼───────────┼────┤
│ │96年1月2│彰化縣員林│庚○ │宇○○騎乘向不知情友人│金戒指1 │
│ 28 │9日下午4│鎮溝皂里溝│ │張吉宜借來的車牌號碼 │枚(重約│
│ │時15分許│皂巷5號內 │ │XL3-566號機車,前往張 │3錢多) │
│ │ │ │ │呆住處,向庚○佯稱伊係│約值4500│
│ │ │ │ │某親戚之兒子,願意幫其│元 │
│ │ │ │ │修復戴在手上之金戒指等│ │
│ │ │ │ │語,使庚○陷於錯誤而交│ │
│ │ │ │ │付金戒指1枚,宇○○得 │ │
│ │ │ │ │手後隨即逃逸。 │ │
├──┼────┼─────┼───┼───────────┼────┤
│ 29 │96年1月2│彰化縣田中│辰○○│宇○○佯稱係慈心會義工│300元 │
│ │5日下午1│鎮北路里復│ │,因車輛故障欠缺修理費│ │
│ │時許 │興路730號 │ │用,可否先借款,日後即│ │
│ │ │ │ │會歸還等語,使辰○○陷│ │
│ │ │ │ │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 │
├──┼────┼─────┼───┼───────────┼────┤
│ │96年2月 │彰化縣田中│丙○○│宇○○佯稱係新就任之村│1200元 │
│ 30 │底某日上│鎮大崙里大│ │里幹事;因車輛故障欠修│ │
│ │午10時許│安路2段181│ │理費用,可否先借款,日│ │
│ │ │巷82號 │ │後即會歸還等語,使巫海│ │
│ │ │ │ │金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
├──┼────┼─────┼───┼───────────┼────┤
│ 31 │96年3月 │彰化縣田中│子○○│宇○○佯稱係新就任之村│1000元 │
│ │中旬某日│鎮大崙里大│ │里幹事,可代為辦理生活│ │
│ │下午5時5│安路3段175│ │補助;因車輛故障欠修理│ │
│ │0分許 │號 │ │費用,可否先借款,隔日│ │
│ │ │ │ │即會歸還等語,使子○○│ │
│ │ │ │ │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 │
├──┼────┼─────┼───┼───────────┼────┤
│32 │95年10月│彰化縣田中│未○○│宇○○其明知綽號「阿燕│手機(含│
│ │25日至月│鎮某網咖 │ │」之成年女子所持有之OK│SIM卡) │
│ │底之某日│ │ │WAP牌S762型手機(內附 │1支 │
│ │ │ │ │有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 │ │ │卡1片,序號為000000000│ │
│ │ │ │ │296843號)係來路不明之│ │
│ │ │ │ │贓物(該手機係未○○於│ │
│ │ │ │ │95年10月25日下午4時5分│ │
│ │ │ │ │許,在彰化縣二水鄉文化│ │
│ │ │ │ │村田仔2巷23號前失竊之 │ │
│ │ │ │ │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 │
│ │ │ │ │犯意,向「阿燕」以2500│ │
│ │ │ │ │元之價格,買受前開手機│ │
│ │ │ │ │及SIM卡。 │ │
├──┼────┼─────┼───┼───────────┼────┤
│33 │95年10月│彰化縣境內│未○○│宇○○復意圖為自己不法│1萬6550 │
│ │31日11時│ │ │之利益,接續數次以上開│元 │
│ │28分起至│ │ │行動電話機具,撥打啟動│ │
│ │同年11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
│ │月3日17 │ │ │其內所含之電子序號及內│ │
│ │時19分止│ │ │碼,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 │
│ │ │ │ │公司傳送無線電磁訊號,│ │
│ │ │ │ │隱瞞其非合法使用人之事│ │
│ │ │ │ │實,使該公司各基地臺之│ │
│ │ │ │ │電腦網路交換系統因而陷│ │
│ │ │ │ │於錯誤,誤以為係合法使│ │
│ │ │ │ │用者所撥打,而予以接收│ │
│ │ │ │ │通信,並列帳於未○○名│ │
│ │ │ │ │下。宇○○即以此無線之│ │
│ │ │ │ │方式,接續盜用他人電信│ │
│ │ │ │ │設備通信,因而獲得免付│ │
│ │ │ │ │電話費用之不法利益高達│ │
│ │ │ │ │1萬6550元。 │ │
└──┴────┴─────┴───┴───────────┴────┘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北斗分局及員林分局分別報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追加
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 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宇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就公訴人所提之證據,均
未加爭執,且本院審酌文書作成之形式或證人之供述,均無
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等情況,認為適當,應認得為
證據,揆諸前開說明,就本案所引用之供述、書面證據均具
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開【附表一】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宇○○於警訊、
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有如下【附表二】
所示之個別證據方法,可證明被告個別犯行,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 1-5行為,均係犯刑法第 320
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編號6行為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
奪罪;編號7至31行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編號32行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
編號33行為,係犯電信法第 56條第1項之以無線方式盜用他
人電信設備通信罪。被告上開所犯33項罪名,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原審法院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按沒收之從刑應列於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之後,然原
審判決主文將扣案之機車鑰匙 2支沒收部分列於宣告強制工
作之前,尚有未洽。又原審判決未及審酌適用 96年7月16日
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亦有未合。另原審
判決就宣告被告多數強制工作,未說明及引用保安處分執行
法第 4條之1第1項第4款、第1款執行其一之規定,容有未當
。被告上訴意旨認不應宣告其強制工作,指摘原判決不當,
並無理由(詳如下述),惟原審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
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前
科紀錄,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
卷可稽,其於假釋出監後,不思正當工作,又染上施用毒品
惡習,為維持生活所需及供己購買毒品施用,竟一再竊盜及
詐欺,又為搶奪、故買贓物及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等行為
,惡性不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為代步
而行竊機車,詐欺及搶奪之所得金額不高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二】宣告刑主文欄所示之刑。再查本件被告於
偵查時就本件部分案件雖曾經通緝,惟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實行前即已為警緝獲( 96年4日14日為警緝獲,有
通緝件移送書在卷可稽),亦即其於該條例施行時已無通緝
犯身分,其自無獲知得受減刑恩典,卻仍惡意繼續逃亡以逃
避法律追訴之情形,此與同條例第 5條所定於該條例實行時
仍具有通緝犯身分,而未能於96年12月31日自動歸案接受刑
罰追訴者有別,當無該條例第 5條所定不得減刑之適用,此
對照該條之立法意旨,猶是顯然(最高法院81年度台非字第
12號判決意旨亦足資參照)。是本案被告所犯如【附表二】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各罪
即均合於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
刑條件,爰均依法各減刑為如【附表二】宣告刑主文欄所示
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五、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十八歲以
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及第5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
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又按刑法
第90條第1、2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
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
之處分期間為 3年。但執行滿1年6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
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
欠缺正確工作觀念,因而習慣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
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
社會生活。被告於3、4個月間竊盜 5次、詐欺25次、搶奪、
故買贓物及違反電信法各 1次,實具潛在之危險性格,顯有
犯罪之習慣,若不能矯正其價值觀,將來出監後,勢必重蹈
覆轍,為協助其再社會化,應命其進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以培養其勤勞工作之人生觀,亦符合比例原則,故就【附表
一】之竊盜、贓物犯行,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3
條第1項、第5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各諭知刑前強制工作;
就【附表一】之詐欺、搶奪、違反電信法部分,適用刑法第
9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各諭知刑前強制工作。再依保安處
分執行法第 4條之1第1項第4款、第1款規定,執行其一之強
制工作。
六、扣案之機車鑰匙2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竊盜罪所用之物,業
據其供承在卷,應沒收之。被告撥打使用SIM卡之手機(序
號000000000000000號)並未扣案,且為被害人未○○所有
,故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電信法第 5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0條
第1項、第325條第1項、第 339條第1項、第349條第2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9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8第1項
第2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前
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條之1第1項第4款、第1款,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
第3款、第7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搶奪及違反電信法部分得上訴外,其餘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
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證據方法 │ 宣告刑主文 │
├──┼───┼─────────────┼─────────┤
│1 │戊○○│證人戊○○96年1月16日警訊 │宇○○犯竊盜罪,處│
│ │(車主│筆錄(96偵字4174號卷P.8) │有期徒刑肆月,減為│
│ │為建成│、96年5月14日偵訊中結證( │有期徒刑貳月,並於│
│ │汽車材│同上卷P.24)、機車失竊個別│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 │料行)│資料查詢表(同上卷P.14)及│動場所強制工作,期│
│ │ │機車被警方在被告自白之地點│間為叁年。 │
│ │ │尋獲之事實。 │ │
├──┼───┼─────────────┼─────────┤
│2 │卯○○│96年2月7日證人卯○○警訊筆│宇○○犯竊盜罪,處│
│ │保管(│錄(96偵字2596號卷P.6)、 │有期徒刑肆月,減為│
│ │車主為│車籍資料(同上卷P.14)、查│有期徒刑貳月, 並於│
│ │員東國│獲照片(同上卷P.16),及證│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 │小) │人卯○○偵訊中結證(96偵緝│動場所強制工作,期│
│ │ │237號卷P.49)。96年2月7日 │間為叁年,扣案鑰匙│
│ │ │為警在田中鎮○○路○段233 │壹支沒收之。 │
│ │ │巷24號旁,發現被告騎 │ │
│ │ │IWE-478號機車,並扣得犯案 │ │
│ │ │鑰匙工具一支。機車由卯○○│ │
│ │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證│ │
│ │ │(同上卷P.13) │ │
├──┼───┼─────────────┼─────────┤
│3 │甲○○│證人甲○○96年2月23日警訊 │宇○○犯竊盜罪,處│
│ │ │筆錄(96偵字2033號卷P.7) │有期徒刑肆月,減為│
│ │ │、被告於96年2月23日20時10 │有期徒刑貳月, 並於│
│ │ │分許騎EYC-770號輕機車,行 │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 │ │經北斗鎮○○路卓醫院前被警│動場所強制工作,期│
│ │ │查獲,並扣得作案機車鑰匙一│間為叁年,扣案鑰匙│
│ │ │支、及現場照片(96偵字2033│壹支沒收之。 │
│ │ │號卷P.14、15),機車由失主│ │
│ │ │甲○○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同上卷P.18)可證。 │ │
├──┼───┼─────────────┼─────────┤
│4 │黃莊秀│證人黃秀英96年2月16日警訊 │宇○○犯竊盜罪,處│
│ │英(車│筆錄(96偵字2019號卷P.10)│有期徒刑肆月,減為│
│ │主為黃│、宙○○○偵訊中結證(96偵│有期徒刑貳月,並於│
│ │啟桓)│緝字237號卷P.49)可證明機 │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 │ │車失竊事實。被告於96年2月 │動場所強制工作,期│
│ │ │16 日15時50分,在北斗鎮宮 │間為叁年。 │
│ │ │前街63號前騎乘KPX-948號機 │ │
│ │ │車時,被警方當場查獲,機車│ │
│ │ │由原管理人領回,有贓物保管│ │
│ │ │領據及查獲之現場照片可證(│ │
│ │ │96偵字2019號卷P.15-17)。 │ │
├──┼───┼─────────────┼─────────┤
│5 │黃○○│證人黃○○96年1月29日警訊 │宇○○犯竊盜罪,處│
│ │(車主│筆錄(96偵字3945號卷P.5) │有期徒刑肆月,減為│
│ │為林瓊│、96年5月14日偵訊中結證( │有期徒刑貳月,並於│
│ │芬) │96 偵字4174號卷P.24)、機 │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 │ │車失竊報案紀錄(96偵字3945│動場所強制工作,期│
│ │ │號卷P.6)等可資證明失竊事 │間為叁年。 │
│ │ │實。 │ │
├──┼───┼─────────────┼─────────┤
│6 │丁○○│證人丁○○96年2月22日警訊 │宇○○犯搶奪罪,處│
│ │ │筆錄(96偵緝237號卷P.14) │有期徒刑拾月,減為│
│ │ │、96年4月16日警訊筆錄(96 │有期徒刑伍月,並於│
│ │ │偵字3829號卷P.8),被告指 │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 │ │認丟棄皮包之水溝、現場照片│動場所強制工作,期│
│ │ │等(同上卷P.12)可證明行搶│間為叁年。 │
│ │ │事實。 │ │
├──┼───┼─────────────┼─────────┤
│7 │C○○│證人C○○96年1月9日警訊筆│宇○○犯詐欺取財罪│
│ │ │錄、(96偵字4174號卷P.10)│,處有期徒刑叁月,│
│ │ │、目擊證人蕭明正96年1月9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警訊筆錄(同上卷P.12)、蕭│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明正96年5月14日偵訊筆錄中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結證(同上卷P.24)。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8 │江陳原│證人乙○○○96年2月8日警訊│宇○○犯詐欺取財罪│
│ │因 │筆錄(96偵字2597號卷P.12)│,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9 │己○○│證人己○○96年4月15日警訊 │宇○○犯詐欺取財罪│
│ │ │筆錄(田中分局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叁月,│
│ │ │卷內)。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10 │玄○ │證人玄○96年4月15日警訊筆 │宇○○犯詐欺取財罪│
│ │ │錄(田中分局0000000000號卷│,處有期徒刑叁月,│
│ │ │內)。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11 │丑○○│證人丑○○96年2月8日警訊筆│宇○○犯詐欺取財罪│
│ │ │錄(96偵字2597號卷P.14)、│,處有期徒刑叁月,│
│ │ │於96年4月27日偵訊筆錄中結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證(96偵緝字237號卷P.49)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12 │D○○│證人D○○96年1月4日警訊筆│宇○○犯詐欺取財罪│
│ │ │錄(96偵字853號卷P.7)、96│,處有期徒刑叁月,│
│ │ │年1月25日偵查中結證(同上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卷P.33)。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13 │寅○○│證人寅○○96年1月4日警訊筆│宇○○犯詐欺取財罪│
│ │ │錄(96偵字853號卷P.11)、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96 年1月25日偵查中結證(同│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上卷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P.33)。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14 │巳○ │證人巳○96年1月4日警訊筆錄│宇○○犯詐欺取財罪│
│ │ │(96偵字853號卷P.9)、96年│,處有期徒刑叁月,│
│ │ │1月25日偵查中結證(同上卷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P.33 )。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15 │B○○│證人B○○96年1月9日警訊筆│宇○○犯詐欺取財罪│
│ │ │錄(96偵字2597號卷P.16)。│,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16 │陳周月│證人酉○○○96年1月9日警訊│宇○○犯詐欺取財罪│
│ │英 │筆錄(96偵字2597號卷P.18)│,處有期徒刑叁月,│
│ │ │、96年4月27日偵訊中結證(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96 偵緝字237號卷P.50)。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17 │F○ │證人F○96年1月10日警訊筆 │宇○○犯詐欺取財罪│
│ │ │錄(96偵字2597號卷P.20)。│,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18 │申○○│證人申○○96年1月10日警訊 │宇○○犯詐欺取財罪│
│ │ │筆錄(96偵字2597號卷P.22)│,處有期徒刑叁月,│
│ │ │、96年4月27日偵訊中結證(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96 偵緝字237號卷P.50)。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19 │午○○│證人午○○96年2月8日警訊筆│宇○○犯詐欺取財罪│
│ │ │錄(96偵字2597號卷P.24)、│,處有期徒刑叁月,│
│ │ │96 年4月27日偵訊中結證(96│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偵緝字237號卷P.51)。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20 │E○ │證人E○96年2月8日警訊筆錄│宇○○犯詐欺取財罪│
│ │ │(96偵字2597號卷P.30)。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21 │戌○○│證人戌○○96年2月7日警訊筆│宇○○犯詐欺取財罪│
│ │ │錄(96偵字2597號卷P.28)、│,處有期徒刑叁月,│
│ │ │96 年4月27日偵訊中結證(96│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偵緝字237號卷P.51)。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22 │地○○│證人地○○96年1月5日警訊筆│宇○○犯詐欺取財罪│
│ │ │錄(96偵字2597號卷P.26)、│,處有期徒刑叁月,│
│ │ │96 年4月27日偵訊中結證(96│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偵緝字237號卷P.51)。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23 │癸○○│證人張陳琨96年4月2日警訊筆│宇○○犯詐欺取財罪│
│ │ │錄(96偵字5116號卷P.5)。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24 │亥○○│證人亥○○96年4月17日警訊 │宇○○犯詐欺取財罪│
│ │ │筆錄(96偵字4349號卷P.11)│,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25 │天○○│證人天○○96年4月17日警訊 │宇○○犯詐欺取財罪│
│ │ │筆錄(96偵字4349號卷P.14)│,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26 │壬○○│證人壬○○96年3月11日警訊 │宇○○犯詐欺取財罪│
│ │ │筆錄(96偵字4349號卷P.17)│,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27 │A○○│證人A○○96年3月11日警訊 │宇○○犯詐欺取財罪│
│ │ │筆錄(96偵字4349號卷P.19)│,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28 │庚○ │證人庚○96年1月30日警訊筆 │宇○○犯詐欺取財罪│
│ │ │錄(96偵字3945號卷P.7),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被告於16時29分8秒、17時8分│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3秒騎乘XL3-566號機車行經犯│並於刑之執行前,令│
│ │ │案地點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 │,經車主張吉宜指認,相片內│,期間為叁年。 │
│ │ │之駕駛人為被告宇○○,有張│ │
│ │ │吉宜警訊筆錄及翻拍相片可證│ │
│ │ │(96偵字3945號卷P.12-16) │ │
├──┼───┼─────────────┼─────────┤
│29 │辰○○│證人辰○○96年4月17日警訊 │宇○○犯詐欺取財罪│
│ │ │筆錄(96偵字4349號卷P.21)│,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30 │丙○○│證人丙○○96年4月17日警訊 │宇○○犯詐欺取財罪│
│ │ │筆錄(96偵字4349號卷P.24)│,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31 │子○○│證人子○○96年4月17日警訊 │宇○○犯詐欺取財罪│
│ │ │筆錄(96偵字4349號卷P.27)│,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 │伍日,並於刑之執行│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 │
├──┼───┼─────────────┼─────────┤
│32 │未○○│證人未○○95年12月3日警訊 │宇○○故買贓物,處│
│ │ │筆錄(96年偵字2684號卷P.4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
│ │ │)、96年4月27日偵訊中結證 │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
│ │ │(96偵緝字237號卷P.49)。 │,並於刑之執行前,│
│ │ │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
│ │ │ │作,期間為叁年。 │
├──┼───┼─────────────┼─────────┤
│33 │未○○│000000000095年11月份電信費│宇○○意圖為自己不│
│ │ │帳單(96偵緝字237號卷P.90 │法之利益,以無線方│
│ │ │以下)。 │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
│ │ │ │通信,處有期徒刑肆│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貳│
│ │ │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
│ │ │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 │ │ │工作,期間為叁年。│
└──┴───┴─────────────┴─────────┘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
(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 6 月
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電信法第5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
,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
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
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