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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羅得村吳進發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1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號(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葉玲秀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2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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