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20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2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 年3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