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張庭禎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陳世川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起,第 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