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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交抗字第47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李文雄張恩賜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抗字第479號

抗告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交抗字第479號,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裁定(原審法院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6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裁定外,不得再行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異議之後,又向本院提出抗告,再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而本院之裁定,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裁定,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再行抗告。玆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再行抗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交抗字第47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