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55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按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實施前刑法第51 條第5款原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 51條第5款則改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修正前、後合併定有期徒刑執行刑之標準,以修正前刑法第51 條第5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通緝到案│有期徒刑1年8月 (通緝│有期徒刑12年 (通緝到││ │,不符合減刑) │到案,不符合減刑) │案,不符合減刑) ││ │ │ │ │├────────┼──────────┼──────────┼──────────┤│犯 罪 日 期│95.5.12 │94.10月初至95.5.12 │93.6.15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第2098號 │第498號 │3305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5年度員簡字第384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417號│95年度上訴字第1742號││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95.7.26 │95.8.30 │95.11.29 │├─┼──────┼──────────┼──────────┼──────────┤│ │法 院│ 彰化地院 │ 最高法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 ││判│ │ │ │ ││決│案 號│95年度員簡字第384號 │95年度台上字第6501號│95年度上訴字第1742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8.21 │ 95.11.23 │ 96.1.2 │├─┴──────┼──────────┼──────────┼──────────┤│ │彰化地檢96年度執緝字│彰化地檢96年度執緝字│彰化地檢96年度執緝字││備 註│第504號 (通緝到案, │第505號 (通緝到案, │第503號 (通緝到案, ││ │不符合減刑) │不符合減刑) │不符合減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