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另案於臺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6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竊盜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1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95年3月間某日起至 │95年3月底某日至 ││ │95年3月17日止 │95年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2476號 │95年度毒偵字第787號 ││ │ │ │├─┬──────┼───────────┼───────────┤│ │法 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最├──────┼───────────┼───────────┤│後│ │ │ ││事│案 號│95年度埔刑簡字第168號 │95年度訴字第482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95年7月19日 │95年7月27日 │├─┼──────┼───────────┼───────────┤│ │法 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確├──────┼───────────┼───────────┤│定│ │ │ ││判│案 號│95年度埔刑簡字第168號 │95年度訴字第482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95年8月3日 │95年8月14日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備 註│95年度執字第1795號 │95年度執字第1870號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第2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95年3月28日 │95年3月27日至 ││ │ │95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787號 │95年度偵字第1497號 ││ │ │ │├─┬──────┼───────────┼───────────┤│ │法 院│南投分院 │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5年度訴字第482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95年7月27日 │95年10年11日 │├─┼──────┼───────────┼───────────┤│ │法 院│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5年度訴字第482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95年8月14日 │95年10月11日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備 註│95年度執字第1870號 │95年度執字第2532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