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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9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朱貴何志通胡文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6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鍾勝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5.08.20 │96.01.10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速偵字││年  度  案 號│ 第4398號 │ 第450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 │ │ ││事│案 號│95年度訴字第3531號 │96年度中簡字第551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6.01.31 │ 96.03.13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定│ │ │ ││判│案 號│95年度訴字第3531號 │96年度中簡字第551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6.03.19 │ 96.04.09 │├─┴──────┼──────────┼──────────┤│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 ││備 註│ 第4027號 │ 第5018號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95.08.06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3661號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最├──────┼──────────┼──────────┤│後│ │ │ ││事│案 號│96年度上易字第233號 │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6.03.15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確├──────┼──────────┼──────────┤│定│ │ │ ││判│案 號│96年度上易字第223號 │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6.03.15 │ │├─┴──────┼──────────┼──────────┤│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 │ ││備 註│ 第4364號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胡 文 傑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963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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