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柒月,褫奪公權陸年;又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與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犯之罪,聲請與附表編號4所犯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中華民國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而本件受刑人為附表編號1、2、4所列之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為附表編號1、2、4所列之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因與附表編號1、2、4所列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連續施用毒品 │ 連續施用麻藥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2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犯罪日期 │86年3月間某日起至86年 │86年3月間某日起至86年 │ │ │11月10日止 │7月12日止 │ ├────────┼───────────┼───────────┤ │ 偵查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及案號 │ 86年偵字第5127號 │ 86年偵字第5127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實 審│案 號│ 86年度上訴字第2257號 │ 86年度上訴字第2257號 │ │ ├────┼───────────┼───────────┤ │ │判決日期│ 87年2月11日 │ 87年2月11日 │ ├───┼────┼───────────┼───────────┤ │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判 決├────┼───────────┼───────────┤ │ │案 號│ 86年度上訴字第2257號 │ 86年度上訴字第2257號 │ │ ├────┼───────────┼───────────┤ │ │確定日期│ 87年2月11日 │ 87年2月11日 │ ├───┴────┼───────────┼───────────┤ │ 所犯法條 │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條第1項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 ├────────┼───────────┼───────────┤ │合於中華民國96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或褫奪公│ 有期徒刑1年7月 │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附 註 │ 編號1、2、4數罪併罰 │ │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 普通竊盜 │ 連續販賣毒品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 │ │ │6年 │ ├────────┼───────────┼───────────┤ │ 犯罪日期 │ 87年6月23日 │86年7月初某日至86年7月│ │ │ │12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及案號 │87年偵字第7061號 │86年偵字第7803號 │ ├───┬────┼───────────┼───────────┤ │最後事│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實 審│案 號│87年度易字第1664號 │88年度上訴字第1272號 │ │ ├────┼───────────┼───────────┤ │ │判決日期│ 87年12月31日 │ 89年3月23日 │ ├───┼────┼───────────┼───────────┤ │確 定│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判 決├────┼───────────┼───────────┤ │ │案 號│87年度易字第1664號 │89年度台上字第3415號 │ │ ├────┼───────────┼───────────┤ │ │確定日期│ 88年2月13日 │ 89年6月15日 │ ├───┴────┼───────────┼───────────┤ │ 所犯法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5 │ │ │ │條第1項 │ ├────────┼───────────┼───────────┤ │合於中華民國96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合減刑條件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或褫奪公│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附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