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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5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朱貴胡文傑何志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柒月,褫奪公權陸年;又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與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犯之罪,聲請與附表編號4所犯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中華民國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而本件受刑人為附表編號1、2、4所列之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為附表編號1、2、4所列之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因與附表編號1、2、4所列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連續施用毒品     │      連續施用麻藥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2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犯罪日期    │86年3月間某日起至86年 │86年3月間某日起至86年 │
│                │11月10日止            │7月12日止             │
├────────┼───────────┼───────────┤
│   偵查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及案號    │ 86年偵字第5127號     │  86年偵字第5127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實  審│案    號│ 86年度上訴字第2257號 │ 86年度上訴字第2257號 │
│      ├────┼───────────┼───────────┤
│      │判決日期│     87年2月11日      │     87年2月11日      │
├───┼────┼───────────┼───────────┤
│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判  決├────┼───────────┼───────────┤
│      │案    號│ 86年度上訴字第2257號 │ 86年度上訴字第2257號 │
│      ├────┼───────────┼───────────┤
│      │確定日期│     87年2月11日      │     87年2月11日      │
├───┴────┼───────────┼───────────┤
│   所犯法條     │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條第1項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
├────────┼───────────┼───────────┤
│合於中華民國96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或褫奪公│   有期徒刑1年7月     │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附          註  │  編號1、2、4數罪併罰 │                      │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      普通竊盜        │     連續販賣毒品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
│                │                      │6年                   │
├────────┼───────────┼───────────┤
│    犯罪日期    │     87年6月23日      │86年7月初某日至86年7月│
│                │                      │12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及案號    │87年偵字第7061號      │86年偵字第7803號      │
├───┬────┼───────────┼───────────┤
│最後事│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實  審│案    號│87年度易字第1664號    │88年度上訴字第1272號  │
│      ├────┼───────────┼───────────┤
│      │判決日期│     87年12月31日     │     89年3月23日      │
├───┼────┼───────────┼───────────┤
│確  定│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判  決├────┼───────────┼───────────┤
│      │案    號│87年度易字第1664號    │89年度台上字第3415號  │
│      ├────┼───────────┼───────────┤
│      │確定日期│     88年2月13日      │     89年6月15日      │
├───┴────┼───────────┼───────────┤
│   所犯法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5 │
│                │                      │條第1項               │
├────────┼───────────┼───────────┤
│合於中華民國96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合減刑條件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或褫奪公│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附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