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2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妨害自由 │ 妨害自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6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 │ │ │萬元 │├────────┼─────────────┼────────────┼───────────────┤│ 犯罪日期 │ 89年10月9日 │89年11月29日至89年11月30│89年4、5月至92年1月24日 ││ │ │日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 年度及案號 │字第19868 號 │偵字第1942號 │19424號 ││ │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 │ ││ ├────┼─────────────┼────────────┼───────────────┤│實 審│案 號│92年度上更一字第222號 │90年度上訴字第1801 號 │93年度上更一字第68 號 ││ │ │ │ │ ││ ├────┼─────────────┼────────────┼───────────────┤│ │判決日期│ 92年11月25日 │ 91年7月18日 │ 93年5月20日 │├───┼────┼─────────────┼────────────┼───────────────┤│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 │ ││判 決├────┼─────────────┼────────────┼───────────────┤│ │案 號│92年度上更一字第222號 │91年度台上字第5959 號 │93年度上更一字第68 號 ││ │ │ │ │ ││ ├────┼─────────────┼────────────┼───────────────┤│ │確定日期│ 92年12月18日 │ 91年10月24日 │ 93年6月10日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2條第1項 │刑法第302條第1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合於中華民國96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合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或褫奪公│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1年3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附 註 │1、2為數罪併罰案件 │1、2為數罪併罰案件 │不得減刑亦無庸定應執行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