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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55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筱珮余仕明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55號

聲請人
甲○○
即受刑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24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更定應執行刑,自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陳裕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收受贓物 │加重竊盜 │轉讓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 犯罪日期 │94年03月24日 │94年02月22日 │94年04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及 案 號│94年偵字第1176號 │94年偵字第2057號 │94年偵字第2057號 │├─┬──────┼──────────┼──────────┼──────────┤│最│ 法 院 │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 案 號 │95年投刑簡字第12號 │94年上重訴字第58號 │94年上重訴字第58號 ││實├──────┼──────────┼──────────┼──────────┤│審│ 判決日期 │95年03月14日 │95年06月15日 │95年06月15日 │├─┼──────┼──────────┼──────────┼──────────┤│確│ 法 院 │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 案 號 │95年投刑簡字第12號 │94年上重訴字第58號 │94年上重訴字第5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5年04月03日 │95年07月10日 │95年07月10日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 │ │款、第4款 │條第2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備註 │ │ │ │└────────┴──────────┴──────────┴──────────┘┌────────┬──────────┬──────────┬──────────┐│ 編 號 │ 4 │ 5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93年10月15日起至 │93年10月15日起至 │ ││ │94年06月04日止 │94年06月04日止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及 案 號│94年核退毒偵字第139 │94年核退毒偵字第139 │ ││ │號 │號 │ │├─┬──────┼──────────┼──────────┼──────────┤│最│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後├──────┼──────────┼──────────┼──────────┤│事│ 案 號 │94年訴字第216號 │94年訴字第216號 │ ││實├──────┼──────────┼──────────┼──────────┤│審│ 判決日期 │95年01月23日 │95年01月23日 │ │├─┼──────┼──────────┼──────────┼──────────┤│確│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定├──────┼──────────┼──────────┼──────────┤│判│ 案 號 │94年訴字第216號 │94年訴字第216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95年02月23日 │95年02月23日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備註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5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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