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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06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編號 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 2、3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2787號㈤解釋)併此敘明。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 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懲治盜匪條例            │竊盜                    │搶奪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3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                        │                        │                      │
├──────┼────────────┼────────────┼───────────┤
│  所犯法條  │91年 1月30日公佈廢止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5條第1項      │
│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                        │                      │
│            │1款                     │                        │                      │
├──────┼────────────┼────────────┼───────────┤
│  犯罪日期  │89年2月29日、89年3月 8日│89年2月28日、89年3月10日│89年3月18日           │
│            │89年3月13日、89年3月16日│89年3月16日             │                      │
│            │89年3月17日、89年3月20日│                        │                      │
│            │89年3月23日、89年3月24日│                        │                      │
│            │89年3月25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89年偵字第2397號        │89年偵字第2397號        │89年偵字第2397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90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90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90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0年4月3日              │90年4月3日              │90年4月3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90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90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90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
│決├────┼────────────┼────────────┼───────────┤
│  │確定日期│90年4月26日             │90年4月3日              │90年4月2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第3條第1項17款          │第2條第1項3款           │第2條第1項3款         │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不予減刑                │6月                     │6月                   │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
│附註        │編號1、2、3數罪併罰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0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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