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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90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榮龍張惠立鄭永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9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與附表編號3、4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編號3、4所列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減刑暨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3、4所列之罪,犯罪時間係95年8月13日,而兩者之應執行刑已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無從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一級毒品│條例二級毒品│條例一級毒品││ │施用 │施用 │施用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 │4月 │ │ │├────────┼──────┼──────┼──────┤│犯 罪 日 期│95年4月14日 │95年2月20日 │95年8月13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南投地檢95年│南投地檢95年││年  度  案 號│度毒偵字第 │度毒偵字第 │度毒偵字第 ││ │1423號 │1423號 │1421號 ││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 │臺中分院 │臺中分院 │臺中分院 ││ ├──────┼──────┼──────┼──────┤│事│案 號│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上訴字││實│ │第1105號 │第1105號 │第386號 ││審├──────┼──────┼──────┼──────┤│ │判 決 日 期│95年6月26日 │95年6月26日 │96年3月15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 │臺中分院 │臺中分院 │臺中分院 ││判├──────┼──────┼──────┼──────┤│決│案 號│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上訴字││ │ │第1105號 │第1105號 │第386號 ││ ├──────┼──────┼──────┼──────┤│ │判決確定日期│95年7月21日 │95年6月26日 │96年4月2日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條例 │條例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 合於減刑 │合於減刑 │ 合於減刑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又15日 │ │├────────┼──────┼──────┼──────┤│備 註│ │ │ │└────────┴──────┴──────┴──────┘┌────────┬──────┬──────┬──────┐│編 號│ 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 │ ││ │條例二級毒品│ │ ││ │施用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95年8月13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 │ ││年  度  案 號│度毒偵字第 │ │ ││ │1421號 │ │ ││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後│ │臺中分院 │ │ ││後├──────┼──────┼──────┼──────┤│事│案 號│96年度上訴字│ │ ││實│ │第386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96年3月15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定│ │臺中分院 │ │ ││判├──────┼──────┼──────┼──────┤│決│案 號│96年度上訴字│ │ ││ │ │第386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96年3月15日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 │ ││ │條例 │ │ ││ │第10條第2項 │ │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 合於減刑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 │ ││ │又15日 │ │ │├────────┼──────┼──────┼──────┤│備 註│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鄭 永 玉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9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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