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8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參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參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經原確定判決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部分,因屬於單一宣告,依法併執行之,無定執行刑之必要;又受刑人經如附表各該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銷燬及沒收部分,亦不在本件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列,應一併執行,皆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12條、第8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 ││ │毒品施用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年8月併科罰│有期徒刑1年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金新台幣拾萬元 │ │├───────────┼──────────┼──────────┼──────────┤│犯 罪 日 期 │91.6月某日至91.08.05│86.1月某日至91.08.05│91.07.24 ││ │止 │止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1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1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1年度偵字第││年 度 及 案 號 │第1946號 │5276號 │5276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1年訴字第1272號 │92年上訴字第1568號 │92年上訴字第1568號 ││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2.03.17 │92.12.10 │92.12.10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1年訴字第1272號 │92年上訴字第1568號 │92年上訴字第156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2.04.21 │93.01.08 │93.01.08 │├─┴─────────┼──────────┼──────────┼──────────┤│所犯法條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法第305條 ││ │第10條第1項 │條例第7條第4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減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4月又15日 │ │6月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