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7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4、5、6、7、8、9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4、5、6、7、8、9所載,與附表編號
1、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9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並定應執行刑十五年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5、6、7、8、9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是以本案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參照96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會議就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之決議)。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偽造幣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條例製造槍枝 │條例持有子彈 │ │轉讓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6月併│有期徒刑4月併科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8月 ││ │科罰金6萬元 │罰金3萬元 │ │ │├────────┼────────┼────────┼────────┼────────┤│犯 罪 日 期 │不詳時間起至 │不詳時間起至 │90.4月間至 │91.4.10至91.4.11││ │90.5.29 │90.5.29 │90.5.29 │ │├────────┼────────┼────────┼────────┼────────┤│偵查 (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0年度偵│彰化地檢90年度偵│彰化地檢90年度偵│彰化地檢91年度偵││年 度 案 號 │字第3781號 │字第3781號 │字第3781號 │緝字第277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2年度上訴字第 │92年度上訴字第 │92年度上訴字第 │91年度上訴字第 ││實│ │1567號 │1567號 │1567號 │1928號 ││審├──────┼────────┼────────┼────────┼────────┤│ │判決日期 │92.11.3 │92.11.3 │92.11.3 │91.12.31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 │92年度上訴字第 │92年度上訴字第 │92年度上訴字第 │91年度上訴字第 ││判│ │1567號 │1567號 │1567號 │192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2.11.28 │92.11.28 │92.11.28 │92.1.17 │├─┴──────┼────────┼────────┼────────┼────────┤│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械管制條例第11條│條例第12條第4項 │第3條第1項 │第8條第2項 ││ │第1項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4月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罰金1萬5千元 │ │ ││公權期間 │ │ │ │ │├────────┼────────┼────────┼────────┼────────┤│備 註│編號1~9為數罪併│ │ │ ││ │罰 │ │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5 │ 6 │ 7 │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印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轉讓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91.4.11 │90.5.3至90.5.4 │91年初至91.7.6 │91年初至91.7.6 ││ │ │ │ │ │├────────┼────────┼────────┼────────┼────────┤│偵查 (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1年度偵│彰化地檢91年度偵│彰化地檢91年度毒│彰化地檢91年度毒││年 度 案 號 │緝字第277號 │字第1999號 │偵字第954號 │偵字第954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 │91年度上訴字第 │91年度易字第929 │91年度訴字第1095│91年度訴字第1095││實│ │1928號 │號 │號 │號 ││審├──────┼────────┼────────┼────────┼────────┤│ │判決日期 │91.12.31 │91.10.25 │91.10.25 │91.10.25 │├─┼──────┼────────┼────────┼────────┼────────┤│ │法 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確├──────┼────────┼────────┼────────┼────────┤│定│案 號 │91年度上訴字第 │91年度易字第929 │91年度訴字第1095│91年度訴字第1095││判│ │1928號 │號 │號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2.1.17 │92.1.8 │91.12.27 │91.12.27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17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又15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日 │ │ ││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 │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9 │ │ │ │├────────┼────────┼────────┼────────┼────────┤│罪 名 │贓物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91.1月某日至91.2│ │ │ ││ │月間某日 │ │ │ │├────────┼────────┼────────┼────────┼────────┤│偵查 (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1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緝字第278號 │ │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 │ ││後├──────┼────────┼────────┼────────┼────────┤│事│案 號 │91年度易字第867 │ │ │ ││實│ │號 │ │ │ ││審├──────┼────────┼────────┼────────┼────────┤│ │判決日期 │91.10.8 │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 │ ││確├──────┼────────┼────────┼────────┼────────┤│定│案 號 │91年度易字第867 │ │ │ ││判│ │號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91.10.31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49條第1項│ │ │ ││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3月 │ │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 ││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