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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2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陳筱珮趙春碧余仕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3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2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肆、伍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壹、貳、肆、伍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經如附表各該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銷燬及沒收部分,雖不在本件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一併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12條、第8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恐嚇取財 │偽造文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6月罰金新││(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臺幣16萬元 │├───────────┼──────────┼──────────┼──────────┤│犯 罪 日 期 │93年7月間某日至 │93.9月某日 │91年間某日起至 ││ │93.09.17 │ │93.10.16止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3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3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3年度偵字第││年  度 及 案 號 │8000號 │8000號 │8322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4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93年度易字第1290號 │94年度上訴字第708號 ││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4.06.07 │94.2.18 │94.06.02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4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93年度易字第1290號 │94年上訴字第70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4.06.07 │94.06.07 │94.06.25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 │刑法第212條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 │346條第1項 │ │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8月 │2月15日 │5年6月罰金新臺幣16萬││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元(不予減刑) │├───────────┼──────────┼──────────┼──────────┤│備註 │南投地檢95年度執更字│南投地檢95年度執更字│南投地檢95年度執更字││ │第256號 │第256號 │第256號 ││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5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犯 罪 日 期 │93.3、4月至93.10.19 │93.3、4月至93.10.19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93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3年度毒偵字│ ││年  度 及 案 號 │第1085號 │第1085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94年度上訴字第806號 │94年度上訴字第806號 │ ││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4.05.25 │94.05.25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 │94年度上訴字第806號 │94年度上訴字第806號 │ ││ │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4.07.01 │94.05.25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1項 │條第2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4月 │3月15日 │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南投地檢9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4年度執字第│ ││ │1429號 │1429號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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