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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4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朱貴郭同奇何志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普通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普通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普通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 ,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等罪,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暨所犯為加重竊盜未遂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4 │├───────────┼──────────┼──────────┼──────────┼──────────┤│罪  名 │ 加重竊盜未遂 │ 普通竊盜 │ 普通竊盜 │ 普通竊盜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 95.08.23 │ 95.09.03 │ 95.09.03 │ 95.09.03 │├───────────┼──────────┼──────────┼──────────┼──────────┤│偵查(自訴)機關 │ 南投地檢95年 │ 南投地檢95年偵 │ 南投地檢95年偵 │ 南投地檢95年偵 ││年  度  案 號 │ 偵字第3737號 │ 字第3737號 │ 字第3737號 │ 字第3737號 │├─┬─────────┼──────────┼──────────┼──────────┼──────────┤│最│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 95年度上易第1665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665號│95年上字第1665號 │95年上易字第166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6.02.08 │ 96.02.08 │ 96.02.08 │ 96.02.08 │├─┼─────────┼──────────┼──────────┼──────────┼──────────┤│確│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665號│95年度上易字第1665號│95年上易字第1665號 │95年上易字第166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6.02.08 │ 96.02.08 │ 96.02.08 │ 96.02.08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1項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編號1.2.3.4為數罪併罰案件,全案徒刑尚未執行,經減刑後 ││ │ 合計全部刑期未滿1年,免執行強制工作接續執行徒刑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何 志 通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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