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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3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李璋鵬胡忠文蕭錦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2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37號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甲○○因加重竊盜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後,經原審判處被告甲○○共同攜帶兇器,毀越牆垣及毀壞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被告甲○○上訴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本件屬加重竊盜案件之判決,依照首開說明,上訴人即被告甲○○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法院,乃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蕭 錦 鍾

書記官 蕭 訓 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37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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