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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5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趙春碧楊真明賴恭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8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33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1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 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狀略謂:被告於97年3月17日上午6時許,因有晨操運動習性,走至仁愛西路,當時並不知確實路旁有門牌號碼,順手拾起至偉德資源回收場變賣,並非如告訴人乙○○所陳述侵入他宅;原審認定「愛禽動物養狗」可是否看管路邊之有價值性回收物質?是否告訴人所飼養,因發生地為軍眷區家中坪數較不廣,可有認定為他人所飼養之情形?原審判決盡信告訴人一面之詞,即認定被告之犯行,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云云。

三、查被告於警詢中已坦承在臺中縣大雅鄉○○○路49號住宅旁竊取鐵製輪圈4個、四角鐵架3個等語,並於偵查中供稱:在上開鐵製輪圈4個、四角鐵架3個原放置的地點,有人養狗在該處,其知道該等鐵製輪圈、四角鐵架是有價值的等語,此經原審判決論述甚明,且據以論證被告在主觀上認知該等鐵製輪圈、四角鐵架等物品係屬他人所有之物,並非廢棄物,因認被告主觀上具有竊盜之不法所有意圖及犯意,復參以告訴人乙○○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證人廖秋香於警詢中證述、德資源回收站收購物品登記簿影本、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 、現場照片共11張等證據(被告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並審酌被告構成累犯,因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其採證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於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被告上訴理由所指各節,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難謂係具體理由,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四、綜上所述,被告之上訴理由,不能認係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僅徒憑己意請求改判,難謂上訴適法,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之規定,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賴 恭 利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50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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