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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3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榮龍江錫麟張惠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0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1

          現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45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2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法院之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7年9月1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1頁),被告於97年9月9日上訴,但未附具體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7年11月20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被告於97年11月25日收受該裁定,亦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詎被告迄今並未補提上訴書狀敘明具體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3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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