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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810號

加重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紀綱張智雄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8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1號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252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於九十七年四月十日提出上訴狀,惟未敍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經本院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於九十七年五月九日收受本院裁定,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述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判決駁回被告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810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