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5、899號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2、4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對於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前業已有施用毒品前科,再次多次施用毒品,惟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暨考量其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本件原審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再提出仍在住院文件証明其無法到庭,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