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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璋鵬胡忠文蕭錦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5、899號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2、4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對於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前業已有施用毒品前科,再次多次施用毒品,惟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暨考量其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本件原審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再提出仍在住院文件証明其無法到庭,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得上訴。施用第二級毒品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蕭 錦 鍾

書記官 蕭 訓 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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