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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文雄邱顯祥林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苗栗、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續│重利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經減刑 │有期徒刑6月,經減刑 │有期徒刑6月,經減刑 ││ │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為有期徒刑3月(臺灣 │為有期徒刑3月(臺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 │年度聲減字第1657號)│減字第1657號) │減字第1657號) │├────────┼──────────┼──────────┼──────────┤│犯 罪 日 期│95.05.17. │95.04.17.起至 │94.12.08. ││ │ │95.05.24.止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5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5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2749號 │第860號 │3626號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桃園地院 ││後├──────┼──────────┼──────────┼──────────┤│事│案 號│95年易字第627號 │95年易字第504號 │96年壢簡字第1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5.12.18. │95.12.18. │96.03.22.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桃園地院 ││定├──────┼──────────┼──────────┼──────────┤│判│案 號│95年易字第627號 │95年易字第504號 │96年壢簡字第1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5.12.18. │96.01.26. │96.05.14. │├─┴──────┼──────────┼──────────┼──────────┤│備 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6年度執助字││ │433號(已更刑為苗栗 │349號(已更刑為苗栗 │第304號(已更刑為苗 ││ │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栗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 │1600號) │1600號) │第1600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傷害 │強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經減刑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3年6月 ││ │為有期徒刑4月(臺灣 │期徒刑3月 │ ││ │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 │ ││ │減字第1650號) │ │ │├────────┼──────────┼──────────┼──────────┤│犯 罪 日 期│95.08.07. │95.08.09. │95.08.09.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5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5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4893號 │4256號 │4256號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6年易字第127號 │96年訴字第76號 │96年上訴字第274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6.06.12. │96.08.02. │96.12.25.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96年易字第127號 │96年訴字第76號 │97年台上字第174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6.06.12. │96.08.28. │97.04.24. │├─┴──────┼──────────┼──────────┼──────────┤│備 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 │1645號(已更刑為苗栗│2299號、97年度執更字│1550號(已更刑為苗栗││ │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第10號(已更刑為苗栗│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 ││ │1600號) │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 │338號) ││ │ │338號)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25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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