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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筱珮許旭聖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1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恐嚇 │竊盜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6.06.25 │96.07.03 │96.07.03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第1480號 │3679號 │3679號 │├─┬──────┼──────────┼──────────┼──────────┤│最│法 院│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009號 │97年度上易字第683號 │96年度易字第68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6.12.31 │97.05.22 │97.03.04 │├─┼──────┼──────────┼──────────┼──────────┤│確│法 院│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定├──────┼──────────┼──────────┼──────────┤│判│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009號 │97年度上易字第683號 │96年度易字第68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7.01.18 │97.05.22 │97.03.27 │├─┴──────┼──────────┼──────────┼──────────┤│備 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 │684號 │2101號 │2101號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18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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