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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10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羅得村張靜琪吳進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之二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

第1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1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7004172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9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10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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