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2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28號
- 聲請人
- 即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本院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05條明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甲○○因詐欺等案件(本院97年金上訴字第1874號),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於97年12月15日裁定聲請駁回在案。茲該案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4款所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則97年12月15日本院所為97年度聲字第2228號裁定,自不得抗告。雖該裁定誤載為「得抗告」,惟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抗告仍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