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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李文雄林靜芬張恩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甲○○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前段、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乙○○係本案之告訴人,依前開法律規定,並非上訴權人,其逕向本院提起上訴,於法不合,且無從命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張 恩 賜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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