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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28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榮龍張惠立鄭永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28號

聲請人
即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本院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05條明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甲○○因詐欺等案件(本院97年金上訴字第1874號),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於97年12月15日裁定聲請駁回在案。茲該案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4款所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則97年12月15日本院所為97年度聲字第2228號裁定,自不得抗告。雖該裁定誤載為「得抗告」,惟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抗告仍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鄭 永 玉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28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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