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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590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王增瑜蔡紹良梁堯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90號

聲請人
即告
訴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影本內容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固有明文,然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3條規定,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本件聲請人既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106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件聲請既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爰駁回其聲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梁 堯 銘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59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