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90號
- 聲請人
- 即告
- 訴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影本內容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固有明文,然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3條規定,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本件聲請人既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106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件聲請既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爰駁回其聲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59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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