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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榮龍江錫麟張惠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高分院成股法官壓案不辦,通知他們發回更審,他們不從。足證成股法官執法不公,故具狀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㈠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㈡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又所稱之「當事人」,係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條亦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甲○○係本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案件之被害人,則聲請人既非本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之當事人,顯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合。且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法官迴避,業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22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仍據同一理由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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