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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20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李文雄林靜芬張恩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上字第203號

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甲○○

     戊○○(原名蔡芃可)

     丙○○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 2月27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 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甲○○、戊○○、丙○○、乙○○等人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等刑事案件,其中就詐欺部分判決被告等人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96年度重訴字第4146號、96年度金重訴字第4247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二、茲據檢察官就上開刑事案件提上訴,經本院審理結果,被上訴人甲○○、戊○○、丙○○、乙○○等人被訴詐欺部分均應為無罪之判決(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則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張 恩 賜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203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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