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20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上字第203號
- 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甲○○
戊○○(原名蔡芃可)
丙○○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 2月27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 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甲○○、戊○○、丙○○、乙○○等人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等刑事案件,其中就詐欺部分判決被告等人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96年度重訴字第4146號、96年度金重訴字第4247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二、茲據檢察官就上開刑事案件提上訴,經本院審理結果,被上訴人甲○○、戊○○、丙○○、乙○○等人被訴詐欺部分均應為無罪之判決(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則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