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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7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李文雄邱顯祥林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 │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96.06.06. │96.06.06. │96.07.11.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  度  案 號│第3506號 │第3506號 │第4335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6年訴字第1399號 │96年訴字第1399號 │97年上訴字第12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6.11.28. │96.11.28. │97.02.19.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6年訴字第1399號 │96年訴字第1399號 │97年上訴字第12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6.12.18. │96.12.18. │97.03.03. │├─┴──────┼──────────┼──────────┼──────────┤│備 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他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他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 │第222號 │第222號 │2151號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 │第一級毒品 │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96.08.20. │96.08.30. │96.07.30.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  度  案 號│第4335號 │第4335號 │第4335號 │├─┬──────┼──────────┼──────────┼──────────┤│最│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7年上訴字第121號 │97年上訴字第121號 │97年上訴字第12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7.02.19. │97.02.19. │97.02.19. │├─┼──────┼──────────┼──────────┼──────────┤│確│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7年上訴字第121號 │97年上訴字第121號 │97年上訴字第12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7.03.03. │97.03.03. │97.03.03. │├─┴──────┼──────────┼──────────┼──────────┤│備 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 │2151號 │2151號 │2151號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 │ ││ │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96.08.20.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4335號 │ │ │├─┬──────┼──────────┼──────────┼──────────┤│最│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97年上訴字第121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97.02.19. │ │ │├─┼──────┼──────────┼──────────┼──────────┤│確│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 ││定├──────┼──────────┼──────────┼──────────┤│判│案 號│97年上訴字第121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97.03.03. │ │ │├─┴──────┼──────────┼──────────┼──────────┤│備 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 │ ││ │2151號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752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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