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李文雄林靜芬張恩賜

上訴人
即原告
海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自由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 2月27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民國97年2月27日96年訴字第33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乃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海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被告乙○○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上訴(應於刑事部分提起者為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張 恩 賜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月27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4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