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海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自由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 2月27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民國97年2月27日96年訴字第33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乃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海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被告乙○○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