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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23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羅得村吳進發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上字第2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己○○
即原告
庚○○
即原告
辛○○
即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戊○○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即原告
丁○○
即原告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瀆職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4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原判決廢棄。

(二)陳述:上訴人已於97年9月2日具狀聲請檢察官上訴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提起上訴云云。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戊○○告訴被上訴人丙○○瀆職案件,業已諭知被告丙○○無罪在案(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06號),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05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233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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