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3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2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37號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甲○○因加重竊盜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後,經原審判處被告甲○○共同攜帶兇器,毀越牆垣及毀壞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被告甲○○上訴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本件屬加重竊盜案件之判決,依照首開說明,上訴人即被告甲○○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法院,乃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