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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李文雄張恩賜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易字第1337號,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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