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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9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羅得村張靜琪吳進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3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57號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4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但原審仍量處較其他簡式案件為重之刑,自有不當,又其現已有工作一旦入監,日後出監要再找工作必然困難,且家中有老父亟須照顧,爰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然查,量刑係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背法定刑之規定或顯然不當,即難指為違法。本件被告所為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係屬分論併罰,又因屬累犯,為必加重之事由,原審因而各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核無違背法定刑之規定,亦無顯然不當之情形,尚難指為違法。而個案之量刑考量各有不同,要難以其他案件而為相類比。至於其他事由,均不能免其施用毒品之責,非可採取。是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97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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