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4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6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37歲民
- 輔佐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婚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24號,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其所辯未與劉姿鈞通姦云云,屬經原審法院詳予指駁認無可採信之事項,是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