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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47號

妨害婚姻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紀綱陳欣安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6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37歲民
輔佐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婚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24號,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其所辯未與劉姿鈞通姦云云,屬經原審法院詳予指駁認無可採信之事項,是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47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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