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39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3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91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49、3979、4330、47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72條規定:「第367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經查,本件原審法院之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0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7頁),被告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被告雖於96年12月25日提出上訴理由狀,惟該上訴理由狀僅記載:被告於審理期間對於所犯均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期希鈞院能從輕量刑等語,足認被告提出之上訴理由狀僅泛言原判決量刑過重,並未提出具體事由指摘原判決有何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自難認被告上訴已提出具體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提出上訴具體理由,經本院於97年2月27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被告於97年3月6日收受該裁定,亦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詎被告迄今並未補提上訴書狀敘明具體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