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及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因被告長兄智能不足,幼弟上學中,父親在外工作,均無法照顧體弱多病之母親,且被告已悔誤無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虞,爰依法聲請具保,以照顧母親等語。
三、經查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