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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江德千許旭聖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及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因被告長兄智能不足,幼弟上學中,父親在外工作,均無法照顧體弱多病之母親,且被告已悔誤無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虞,爰依法聲請具保,以照顧母親等語。

三、經查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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